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清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松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邓节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泽,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路588号格瑞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92611429G。
法定代表人:徐振印,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清尚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名下10539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清尚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名下10539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