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XX。 法定代理人:张大君(系原告魏XX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系原告外祖父)。 被告:魏业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系被告魏业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茹,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魏XX与被告魏业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被告魏业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刘英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共计17个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7,00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张大君与被告魏业成的女儿,****年**月**日出生,现在XX县XX小学读书。2017年1月3日,张大君和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开始,每月1日由男方打入女方指定银行卡号,直到魏XX独立生活日止。现在双方已离婚一年多,但被告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魏业成辩称,同意给付抚养费,但是目前被告借款及欠款已经达到20万元了,抚养费过高,无力给付这么多,而且之前孩子是在团结镇学校上学,费用不是很高,希望抚养费减少一些。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父母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抚养费。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XX于2009年12月24出生,现年8周岁,就读于XX县XX小学二年级,其母亲张大君与父亲魏业成于2017年1月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魏XX由张大君抚养,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被告魏业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0元。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魏业成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原告父母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登记离婚后,被告负担能力无明显变化,故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业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XX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共计17个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被告魏业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万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