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宝贺路东段郜家庄田村街道办事处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宽,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岭,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1号楼20层。
负责人:郝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欣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