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轩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刘金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王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轩慧玲与被告刘金菊、王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轩慧玲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慧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建生、刘金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轩慧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轩慧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