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世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龙,榕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玉忠,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显坤,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系榕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人员,与被告是表兄弟关系。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世锦与被告曾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世锦于2021年6月1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锦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世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刘世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