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88号。 负责人:刘强,该支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曹磊,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石晴,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临澧县精致女人美容店,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朝阳街社区居委会建设路。 经营者:田妹。 被执行人:田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熊治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临澧县精致女人美容店、田妹、熊治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临澧县精致女人美容店、田妹、熊治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临澧县精致女人美容店、田妹、熊治强将冻结的31367.12元由本院扣划后用于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的借款,并自2021年10月21日起,每月2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最低偿还5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 本院已划拨田妹、熊治强银行存款32040.64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发放执行款31367.12元,收取执行费673.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垠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