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XXX。 被执行人:崔春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XXX。 被执行人:张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XXX。 被执行人:贾菊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艳、崔春龙、张彦生、贾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郑艳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郑艳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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