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某。
被执行人: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董某。本院在执行路某与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路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故路某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甘052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一、由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路某借款本金500000元;二、由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路某利息57600元(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三、由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路某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10074元,减半后收取5037元,由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在责令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的同时,本院多次采取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进行了全方位查控,对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秦安县兴国镇蔡店工业园区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厂房及设备,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涉及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需要对该公司财产统一协调处理。后暂未发现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路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届满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对申请人路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对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路某,待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申请人路某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路某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甘肃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有财产时应当继续向路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