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街道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与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哲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哲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哲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