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洲,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邱立,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洲与被告邱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文洲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洲与被告邱立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邱立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刘文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文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莉莉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