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对原告孙敬平、孙小虎、孙水仙与被告宋俊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7)苏038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2行“朱二兰就诊治疗的医疗费为48810.36元,均由宋俊亚垫付”补正为“朱二兰就诊治疗的医疗费为48810.36元,均由宋俊亚垫付。另,宋俊亚已支付丧葬费3万元”。
(2017)苏038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4-5行“宋俊亚已付48810.36元,还应赔偿36806.48元”补正为“宋俊亚已付78810.36元,还应赔偿6806.48元”。
(2017)苏038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9-22行“二、宋俊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敬平、孙小虎、孙水仙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6806.48元(此款直接汇入孙敬平名下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62×××30账户内)”补正为“二、宋俊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敬平、孙小虎、孙水仙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806.48元(此款直接汇入孙敬平名下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62×××30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