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安与被告韩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王保安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西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