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克孜都维路东侧,文化路西侧(明升国际广场)1幢A区12楼0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晧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