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8988999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亚。
被执行人:王志钢,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尚不具备挂网拍卖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