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xx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 被告人吴三三,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岳阳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一部刑诉[2021]Z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三三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xx。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派xx员刘斌、助理xx员易思光出庭支持xx。被告人吴三三及其辩护人李超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xx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吴三三租赁岳阳市中南大市场G区xx门面,开设足浴按摩店经营足浴按摩。2021年2月底,因生意欠佳,被告人吴三三先后容留卖淫妇女李某、金某、李某林等人在店内卖淫,先由卖淫妇女在101门面招揽嫖娼人员,后带至其租赁的G区6栋2单元304室进行卖淫活动,服务项目为按摩加性服务一次120元,吴三三每单抽取40元。在容留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吴三三非法获利6000元。2021年3月31日晚,xx机关在中南市场G区6栋2单元304室,将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李某、金某、李某林、杨某、周某、周某年查获(均已行政处罚),并在中南市场G区xx门面将被告人吴三三抓获。被告人吴三三家属在案发后替其退赃人民币6000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xx机关提交了岳阳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凤桥派出所民警黎某1、廖某1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三三抓获经过的证言、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李某1、金某、李某2、杨某、周某1、周某2、孙某、于某、黄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三三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xx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三三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三三认罪认罚。xx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三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三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吴三三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涉案时间不长;二、被告人吴三三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三、被告人吴三三离异,有学龄孩童需要抚养,现无人照看。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三三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xx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三构成容留卖淫罪。xx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三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xx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三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2022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三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靖仪 人民陪审员  方 丽 人民陪审员  方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易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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