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行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周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樊芮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周熙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行春与周熙杰、樊芮伶、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调解书由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孝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朱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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