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章,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文,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风鸣,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十一设计院与长治高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伟卫
审判员 付丽萍
审判员 范 宁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