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明光市阳光时代飙歌城,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龙山东路88号-001号(阳光时代广场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Q66Q416。 经营者:谢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阳光时代飙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皖1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阳光时代飙歌城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