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小东,重庆市开县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5621W,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中湘。
被告:马荣良,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甘沟村七社人。
审理经过 原告祁小东与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马荣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祁小东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祁小东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祁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祁小东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达 措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白 金 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