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晓东与被申请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东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军名下的位于 XX号XX幢[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保全标的为75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40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军名下的位于 XX号XX幢[不动产权证号为 ]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刘晓东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