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昌兴,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昌兴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黄昌兴应缴纳罚金5000元,其未缴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昌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000元(罚金5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