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燕,平遥县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建明。
被告:米富平。
被告:宋云飞。
被告:刘振康。
审理经过
原告邓生林与被告郭建明、米富平、宋云飞、刘振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生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燕,被告郭建明、米富平、刘振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四被告按照竞赛规则支付原告奖金1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4日,四被告举办“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涉案大奖赛规程中载明了参赛条件、参赛费、交鸽时间、地点、缴费时间、比赛时间和地点、奖励办法及录取名次、竞赛办法、获奖鸽及归巢鸽的处理办法、诚信保证及其他。本次大奖赛的奖金分配方案如下:1、决赛510公里录取前500名。冠军15万元,亚军10万元,季军5万元,4-10名2万元,11-500名1万元;2、幸运奖,500公里501-600名获幸运奖5000元;3、小团体录取50名(同一参赛鸽主名下每交足6羽即具备团体资格),1-3名五菱双排车各一辆,4-50名6000元。规程另规定,决赛前400名由赛事公棚组织拍卖,拍卖收入60%归鸽主,40%归公棚,留拍鸽,401-500名获奖鸽按拍卖价40%领回,501-600名获幸运奖鸽交200元领回。根据规程第二条第1款规定,每羽参赛人民币1500元。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鸽友参赛费交付本公棚后,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必须自觉遵守规程比赛规则。”原告缴纳2羽参赛鸽参赛费3000元,原被告双方建立合同关系。2019年11月10日举行比赛,在本次比赛中,原告的各项成绩如下:1、环号2019-04-0869219参赛鸽获得决赛510公里第288名应奖金1万元;根据被告规定的上述奖金分配方案,原告奖金合计10000元。根据规程,获奖鸽主凭缴费收据及银行汇款单领取奖金。大奖赛及拍卖结束后,被告将部分获奖人员的奖金予以发放,但对于原告应得的奖金,经原告多次索要,四被告不予给付。综上,被告拒不给付奖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建明辩称,原告具体交钱来没有,怎么交纳的我不知情,我认为合同不成立,应驳回诉请。
被告米富平辩称,董某某拉运鸽子是我介绍的,在庭前原告方说参赛费是用运费顶抵了,但今年5月3日我已将运费给了董某某,董某某和邓生林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
被告宋云飞未行答辩。
被告刘振康辩称,2019年4、5月份,董某某为邓生林交纳保证金1500元。同年10月,因董某某拉运鸽子有运费,便将保证金1500元取回,用其运费顶抵了参赛费3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被告某某赛鸽公棚的名义向社会印发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宣传单,宣传单载明:主办单位:某某省某某县某某赛鸽公棚。监赛单位:某某省信鸽协会、某某信鸽协会、某某县某某赛鸽俱乐部。承诺:无论集鸽多少,奖金照发,杜绝协议鸽、不搞虚假训放。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幸运奖说明:凡是5月15日前预交1500元保证金的均有获奖资格(保证金收费时抵参赛费)。奖金分配:……。500公里501-600名各获幸运奖5000元。并发布了某某赛鸽公棚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规程,规程的主要内容为:“一、参赛条件……。二、参赛费、交鸽时间、地点、缴费时间。1.每羽参赛费人民币1500元(含饲养费200元)。2.交鸽时间: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为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公棚将准时封棚,请鸽友合理安排交鸽时间)。3.交鸽地点: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赛鸽公棚。(节假日不休息)鸽友可电话预约上门接鸽,其他地区和公棚提前联系,公棚负责接鸽或接站。4.100公里训放结束后,鸽友来公棚探视。按清鹏羽数交清同一鸽主名下的参赛费,方可上手探视。未来探视者按网上公布羽数七日内交清参赛费,本公棚为了保障对每位鸽友的公正公平性坚决杜绝协议鸽,望广大鸽友理解。对未交费鸽一律不予以上笼,同时上报省鸽协,欢迎广大鸽友监督。5.探视时间届时上网通知,鸽友参赛费可直接存入以下指定账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注明鸽主姓名赛鸽羽数传真至本公棚。公棚账号:……三、比赛时间和地点。……。四、奖励办法及录取名次。1.热身赛200公里录取前100名(10.23万)。冠军2000,亚军1800,季军1500,4-100名1000。2.预赛300公里录取前100名,前10名奖杯各一樽(16.85万),冠军1万,亚军8000,季军5000,4-100名1500。3.决赛510公里录取前500名,前10名奖杯(534万)。冠军15万,亚军10万,季军5万。4-10名2万,11-500名1万。4.小团体录取50名,前10名奖杯各一樽(37.8万)。同一参赛鸽主名下每交足6羽即具备团体资格,100公里收费站结束后,7日内按存鹏羽数请鸽主自行编组,鸽主未分组的公棚以电脑自动排序分组。不同参赛鸽主名下的赛鸽不可合并分组。分组结束后上网公布分组名单,任何人不得更改。小团体录取前50名以510公里决赛前500名内入围羽数多者为优胜者,羽数相同以第一羽名次靠前者为胜,以此排序(小团体成绩以入围2羽为底限)。冠军:五菱双排车一辆,亚军:五菱双排车一辆,季军:五菱双排车一辆,4-50名:6000。5.大团体录取前10名,奖杯各一樽(16.6万)。同一参赛鸽主名下交足18羽(包括18羽)为一组,大团体均在510公里决赛前500名内产生。按羽数多少排序(大团体成绩以入围2羽为底限),若羽数相同按首羽名次靠前者为胜。冠军:五菱双排车一辆,亚军:五菱双排车一辆,季军:五菱双排车一辆,4-10名1万。6.双关鸽王录取前10名,奖杯各一樽(6.5万),以双关比赛名次相加名次先者为胜,名次相同以决赛名次先者为胜。冠军:1.2万,亚军:10000元,季军:8000元,4-10名:5000元。五、竞赛办法。1、严格执行中鸽协最新下发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信鸽公棚管理办法》和本公棚规程。……。六、获奖鸽及归巢鸽的处理办法。1.获奖鸽主凭缴费收据及银行汇款单领取奖金。2.决赛前400名由公棚组织拍卖,拍卖收入60%归鸽主,40%归公棚,留拍鸽、401-500名获奖鸽按拍卖底价40%领回。501名-600名获幸运奖鸽交200元领回。3.迟归鸽在拍卖后10日内凭公棚收鸽凭据免费领回,过期未领者视为鸽主放弃参赛鸽所有权,公棚有权做任何处理。七、诚信保证及其他。1.500公里归巢羽数达到理想程度本公棚举办加站赛(除前500名获奖鸽外全部参加加站赛)加站赛规程另行通知。2.……。3.……。4.公棚将定期对参赛鸽进行电子扫描,并及时网上公布。5.鸽友参赛费交付本公棚后,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必须自觉遵守规程比赛规则。6.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无法正常比赛时,公棚将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暂行规定》退还鸽主参赛费。7.……。8.如竞赛规程与竞赛规则发生矛盾,以竞赛规程为准。9、本规程已经某某省信鸽协会审核批准。10、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某某赛鸽公棚所有。集鸽电话:刘康ХХХХХХХХХХХ(微信同号),云云ХХХХХХХХХХХ(微信同号),某某赛鸽公棚。2019.1.4。”刘某为本案被告刘振康,云云为本案被告宋云飞。
2019年10月2日,原告委托董某某交纳被告刘振康2羽的参赛费3000元,每羽为1500元。2019年11月10日,原告的赛鸽参加了“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510公里的比赛,环号2019-04-0869219参赛鸽获得决赛510公里第288名,应得奖金1万元,根据比赛规程规定的拍卖款分配方案,原告应付被告方40%的款项600元以及1000元的加强赛费用,相互折抵后,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奖金8400元,但至今未付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系四被告合伙举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四被告虽以“某某赛鸽公棚”的名义举办“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但“某某赛鸽公棚”并未在相关部门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权利能力,故原告实际是与四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在原告向被告交纳参赛费后,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2019年第六届某某赛鸽公棚秋季双关大奖赛规程即成为合同内容,且该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交纳了费用、参加了比赛,并取得了好的名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奖金,被告之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民事活动原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奖金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发放奖金的具体时间,故本院确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四被告向原告应当支付的奖金及利息属于合伙债务,故应当由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郭建明、米富平、宋云飞、刘振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邓生林赛鸽参赛奖金8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为:以8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建明、米富平、宋云飞、刘振康对上述第一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生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建明、米富平、宋云飞、刘振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