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应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原告:应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来,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湖县某民医院,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万长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应某1、应某2与被告金湖县某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以原鉴定事项被江苏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退回,原告需要重新明确鉴定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1、应某2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某1、应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某1、应某2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