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化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潘化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潘化运应交纳罚金3000元,但潘化运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潘化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