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2009-8号地。
法定代表人:许小青,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樟玉,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唐文已偿还了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