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行路24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82571911712XT。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侯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彩、侯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彩、侯中华应偿还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彩、侯中华应偿还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彩、侯中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最低偿还申请执行人5500元本金及利息,2023年7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5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