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建设南路68号胜马可商业广场5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羚。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付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