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夏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秦楠与被执行人夏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做出的(2019)云0302民初7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楠于2020年10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1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夏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97.71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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