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张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