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张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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