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子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任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审理经过
张子保申请执行任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子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新明支付工程款28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任新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新明名下车牌号为×××,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新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子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任新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子保申请执行工程款288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任新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子保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任新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任新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子保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子保发现被执行人任新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