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董事。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首席运营官。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伟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