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衣红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显臣,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宇,男。

法定代理人:周丽范(孙佳宇母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显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范,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范,女。

原审第三人: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陈青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代笠,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衣红伟因与被上诉人孙佳宇、孙显山、周丽范,原审第三人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代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衣红伟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衣红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衣红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审原告衣红伟负担,剩余20,2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衣红伟;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上诉人衣红伟负担,剩余20,200元由本院退还衣红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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