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个体户,住英德市。

被告:曾佑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司机,住英德市,(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波诉被告曾佑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佑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运费5765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被告以承包英德市区沥青路面工程运输项目为由,请原告拉沥青铺路面,工程结束后,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据为已有,欠原告运费6765元,于2019年2月2日还给原告运费1000元,还欠5765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4、通话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原告催收情况,被告一直都不接听原告的电话;5、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家庭住址门牌号。

被告辩称

被告曾佑培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因承包英德市区沥青路面工程运输项目,请原告运输沥青。之前的运费已部分支付,2018年10月20日经被告通过微信确认仍欠原告运费6765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已支付1000元,仍欠5765元未付,经原告催促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曾佑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运输沥青,经被告微信确认,现仍欠5765元未支付,原告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请求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止,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被告放弃其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曾佑培欠原告杨建波运费5765元及利息(以5765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欠款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佑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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