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504244Y。 负责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雪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赵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梅、孙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皖1321民初34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赵秀梅、孙玉强的银行存款145390.8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赵秀梅、孙玉强的银行存款145390.8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文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