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润学,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王晓斌,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润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52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卢润学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其中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1820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晓斌欠外债较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斌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于2021年6月2日冻结了王晓斌名下网络资金261.46元,于2021年9月9日轮候冻结了王晓斌名下3个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斌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8831元,其中诉讼费、保全费2840元,5991元作为利息(利息算至2018年2月7日),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润学,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卢润学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晓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晓斌限制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执行费1443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斌外债较多,本院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了8831元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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