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秦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秦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
8e736abbcefd24f6a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