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曹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曹美玲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代偿款54036.78元、保险费3463.45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74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查询被执行人各商业银行、支付宝、证券等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46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其他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车辆信息,查封了轿车一台,尚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现场查询不动产、公积金及保险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无能力偿还债务,其自动履行案件执行费80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