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法定代表人:宋建新,行长。
被执行人: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健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执行人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5577号滨海佳园1-1号、1-2号,3层7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公开拍卖。现因该房产经两次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价格4131645元予以接收,以物抵债。执行费43716.4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完毕,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