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徐永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的李波与徐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合计***元及迟延履行金(以***元为基数,自***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元及迟延履行金(以***元为基数,自***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春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