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晴,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政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传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仲,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平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晴、石门县政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平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87元,减半收取165.4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