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拘留人:廖孝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孝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廖孝秋送达(2021)湘0621执644号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本报告财产令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廖孝秋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其行为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廖孝秋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雄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