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治融,男,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融犯盗窃罪,本院于2021年8月18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治融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南鑫村小区5号楼3单元101室陈莹莹卧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陈莹莹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治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融犯盗窃罪,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治融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治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治融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的量刑情节恰当,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治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庆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居小莉 书 记 员 孙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