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泽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申请人:杨应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泽太与被申请人杨应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梁泽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应根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全保险(保单编号:603111004602021000××××-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应根银行账户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泽太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