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01628W。 负责人:李洪茂,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芷伊,公司员工。 被告:徐天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徐天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徐天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哲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泓遐 书 记 员 张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