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焕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李华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焕庭与被执行人李华粉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9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李华粉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韩焕庭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75元。因被执行人李华粉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焕庭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焕庭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韩焕庭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9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