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后牛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立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金焱与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264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0 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1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到期自动解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金焱需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人金焱申请执行的100 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 00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军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后牛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京0114民初1264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