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06585186C。
负责人:张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常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诉被告常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