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建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张建业弟弟),****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713XC。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66号未来名家1号楼附6号。

原审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663442475D。

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3378277R。

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252号汴京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贺,基本信息同上。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田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原审被告:杨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审被告:杨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原审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杨海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李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杨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建业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原审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田淑平、杨民、杨文、张**、杨海珠、李少辉、杨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建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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