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李向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康龙与被告李向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向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面子,通过支付宝陆续转账借给被告25000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原告随要随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久托不还至今。无奈,特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陈康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与被告及被告父亲陈胜豪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向争未到庭,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13日,原、被告在漯河打工期间,被告因急需用钱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陆续向被告转账十四笔,经当庭核实共计22550元,原告对此认可。后被告向原告承诺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争借原告陈康龙225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以及被告身份信息在卷佐在,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陈康龙请求被告李向争偿还借款225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向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向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康龙借款2255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向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志方 审 判 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李振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