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石 岚 审 判 员 张碧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 樱 书 记 员 高 敏